教育部行政审批服务规范
教育部行政审批服务规范
(一)基本要求
坚持“依法审批、公开公正、高效便民”,实现“优质服务,限时办结”。严格落实首问负责、一次性告知、预约服务、全程代办等服务制度,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,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,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。
(二)接受咨询
要做到咨询一次说清、表格一次发清。对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,窗口(咨询)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做出清晰明确答复,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、服务单等,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材料的出处、份数和要求。对不属于本部门(窗口)承办的、停止办理的、无须许可审批的事项,窗口人员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;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办件,要出具书面凭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,提供相关查询信息,做好记录和报告。
(三)受理申请
要做到材料一次收清、内容一次审清。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,窗口人员应及时接收,网上接收的要进行确认,必要时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。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窗口人员应当场登记受理,出具受理单;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窗口人员应当场予以指正,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;对不能当场更正的申请事项,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,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决不允许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。
对于需多个司局联合办理的,由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,并确定主办司局,协调督促各司局统一办理。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公示、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测绘、鉴定、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,应在受理单上注明。
(四)审查办理
要严格落实授权制度,做到权责一致,审查办理准确、规范、及时。
1.逐级审核。各级审查人依职责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,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,并出具审核意见。
2.特别程序。对符合国家规定纳入“绿色通道”的,按照优先办理、特事特办、主动服务、专人负责、压缩时限要求,提供优质服务。对依法需要增加程序的,如需要公示、听证、招标、拍卖、检验、检测、检疫、测绘、鉴定、专家评审等特别程序的,按规定程序运作。
3.审查决定。属本级权限内的事项,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,窗口人员在承诺期限内发放证照或批准文件。经审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,窗口人员出具不予许可(审批)通知书。通知书要详细说明理由或改正意见,并告知服务对象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4.收费管理。所有教育行政审批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。任何司局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收取费用。
5.满意度评价。发放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,请申请人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。
6.结果送达。在证照、批准文件或不予许可(审批)通知书出具完成后,及时通知服务对象,采取现场领取、邮寄等方式送达。
7.资料归档。窗口人员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归档,并保证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。
8.注意事项。所有办件都要及时、准确、规范、详细地录入网上审批服务系统。不能出现不输件、不及时输件以及输件不正确、不规范、重复输件、同一个证书编号的办件分成多个办件录入以及超期办结等现象。
(五)服务人员工作纪律要求
服务人员应政治素质高、业务能力强、服务态度好,接受培训、熟悉流程。应树立对法律的敬畏心、对工作的责任心、对申请人的同理心。工作中应言行礼仪得当、热情大方;接待服务、接听电话、遇到服务对象投诉时,要认真耐心、真诚服务,必要时做好记录。服务人员应能灵活运用政策法规,为服务对象提供多样化服务。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办理业务,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。如服务期间因故离开窗口中断服务,必须摆放暂停服务牌,内容包括离岗时间和联系方式,向服务对象明示,以防服务对象在无人窗口前等待。
服务人员遵守法纪保守秘密,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,保守服务对象秘密,维护服务对象权益。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、串岗、聊天、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。